白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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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阐释,抵押过错责任

来源:白春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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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讲述法律中的抵押过错责任的释义、主导思想、典型特征、法律依据和尽调思路。

名词释义:

即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致使最终无法实现抵押的担保效用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导思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相关民事主体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特征:

1、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承担抵押过错责任的前提是对最终无法实现抵押的担保效用有过错。抵押过错责任,显然采用的是民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抵押过错责任,即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一方或双方对无法实现抵押的担保效用有过错。

2、无法实现抵押的担保效用是承担抵押过错责任的条件。如果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实现了抵押权,当然不存在抵押过错责任。现实中常见的情形大多是因为抵押无效致使抵押不能实现,而在致使抵押无效的情形中,绝大部分又是因为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造成的。具体到工作中的实际,就是重点关注借款过程中抵押物的登记情况,在尽职调查中,就是关注相关的土地、房产、工商信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关注青苔债管家微信号:qingtaizhaiguanjia)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阅卷:通过剥离卷中的材料,借助抵押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明确抵押是否已经登记,进而判断抵押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应当同时对抵押无效进行过错责任分析,是债务人责任还是债权人责任,对双方的过错承担比例也要有一个初步的把握,从而判断今后工作中的主动权有多少。

2、房产:

查询房产抵押登记情况(如必要)

3、土地:

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如必要)

4、工商:

查询工商中的抵押登记信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落实确认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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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春波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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