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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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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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白春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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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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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白春波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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