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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患有精神病原告诉至法院讨债被驳回

来源:白春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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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人吴某单拿着一张借条,将邻居吴某家告上法庭,要求吴某家偿还16万元借款及利息。日前,晋江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单的诉讼请求。

原来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成了庭审的焦点。被告吴某家从1995年起就患有精神疾病。法院认为,原告因无法证明是否实际支付,所以做出上述判决。

吴某单诉称,20091025日,被告吴某家因生意投资急需资金,向自己借了16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吴某单当庭出具了借条、还款保证书各1份。他称,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便未再还款付息。吴某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万元并付息。

被告律师说,借条、保证书签字确实是被告亲笔签字。只是,当时原告找到被告,说要帮忙将被告哥哥的10亩土地按每亩16万元价格卖掉,原告要收10%的回扣,叫被告先签个字,被告就签了。

被告律师还提及,被告从1995年起长期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又不认识字。他出具了相关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等,证明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出具借条行为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本案借款关系不成立。其次,原告并未实际支付相应借款。

至于借款是否实际支付,法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除了一纸借条,原告拿不出其他证据加以证实。

原告还说,当时他在自己家里,将16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这些钱包括自己手头已有的9万元,以及向朋友蔡某安借的7万元。当时,蔡某安就在现场,看到了交付过程。由此,原告申请证人蔡某安到庭作证。

在法庭上,蔡某安作证称:“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不认识被告,大概三四年前,原告曾向我借款7万元。我将7万元现金拿到原告家给原告时,看到两三个人在泡茶。我当时并不认识被告,也没看到谁向原告借款。”

法官提醒,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等,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在仅凭一张有被告亲笔签字的借条造成举证不足情况下,需要有更充分扎实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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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春波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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