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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局副局长贪污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白春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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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监察委员会留置,后被刑事拘留和依法逮捕。

其利用其担任市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办理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股东给予的价值30万元的轿车一辆,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的商铺及人民币100万元,其中3000万元未遂。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之后,形成专案辩护小组,多次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和侦查机关积极沟通案件情况,复印案件卷宗,认证研究案情。

综合分析,形成了罪轻辩护思路和意见,并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使该案有了减轻处罚的法律基础。

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8年以上,实际判处6年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有悔罪表现,鉴于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属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说法】

一、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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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春波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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